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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深化改革重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2-22 16:57:40

各县(市、区)科协,市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相关单位,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襄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工作,现将《襄阳市科协深化改革重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2月17日

 

 

 

襄阳市科协深化改革重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科协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按照《襄阳市群团改革方案》和《襄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襄阳市科协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改革重点项目旨在持续推进襄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工作,重点突破改革中面临的发展瓶颈问题、重点探索改革中遇到的前沿难点问题,重点解决改革中急需改变现状的问题,推出因地制宜、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

第三条 深化改革重点项目坚持项目实施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努力为科协事业发展培养凝聚一批思想敏锐、视野开阔、专业扎实、能打硬仗的改革人才队伍。

第四条 深化改革重点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襄阳市科协办公室是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申报与受理流程为: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提出推荐意见,市科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立项结果公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与改革项目相关的经历和积累。

第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市科协委员组成,从市科协专家库和市科协委员库中抽取,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 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流程为: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

第九条  市科协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襄阳市科协深化改革重点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考核、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市科协成立检查组进行实地绩效考核,以确保项目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获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改革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协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因实施方自身因素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标准降低,或出现其他与《任务书》要求不符的情况,市科协办公室将酌情给予停止资助、撤销项目、致函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准申报该项目等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协办公室提交结项材料。项目结项材料包括:项目结项报告、项目实施成果(改革经验材料)及市科协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协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提出是否予以结项及有关建议。

因故无法参加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需出具书面延期申请,并陈述理由,经实施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市科协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

家意见,在对项目报告和项目成果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正式的报告文本。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须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市科协办公室的要求作出修改,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任务书》规定终止项目任务,并在襄阳市科协网站上予以通报。对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来源为科普经费项目资助,具体额度经市科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依据《任务书》从襄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经费预算中拔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任务书》的约定,分两次拨付: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70%经费;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经费。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期完成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对完成情况优良的项目实施单位,将在以后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任务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任务书》执行。撤销或终止《任务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项目实施单位应退还其余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符合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与该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任务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应提交加盖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章的项目经费决算单,并接受市科协的监督、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任务书.doc

                    2、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