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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06 17:50:23

襄科协办发〔2019〕5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机关各部室:

《襄阳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科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协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襄阳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襄车改办〔2016〕110号)、《关于修改〈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襄车改办〔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襄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市科协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

第三条 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的,重点用于保障机关应急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

第四条 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范围为:襄城区南至崔家营电站、西以二广高速襄阳南站至隆中站为界;樊城区西以二广高速至襄阳西站,沿邓城大道-钻石大道-襄阳大道-唐白河大桥一东津大桥整个内环线以内区域(示意图附后)。在此区域以内公务出行属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超出此区域以外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参加紧急会议或汇报工作;

2.参加市“四大家”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赴市外考察、招商活动;

3.赴交通不发达的地区、乡镇、村(社区)开展扶贫帮扶、调研、检查、联系企业等活动。

(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市领导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

3、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4、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5、传送、领取、销毁机密文件;

6、参与上级来襄考察、调研及各类市外来访公务接待活动;

7、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公务使用的,需一事一审批。

第六条 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程序:先由用车干部向市科协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使用;具体使用按照申报批准时间先后安排。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从单位应急公务用车或保障平台车辆中协调使用,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科协机关各部室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九条 市科协保留的公务用车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市科协机关公务用车执行特殊任务外,节假日期间应封存停驶。非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公务使用公车的,应提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严禁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擅自租用社会个人或本单位干部职工车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实行公车报销、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报销、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襄阳市科协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和《襄阳市科协离退休干部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