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团体会员、各县市区科协,各相关单位,各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各二级单位:
《襄阳市科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科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3月17日
襄阳市科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市科协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科协事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群团组织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襄阳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科协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市科协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市科协为推动科协事业发展确定的年度“阵地建设类项目”和“科技活动类项目”,其他类别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惠企利民。根据科协深化改革和事业发展需求,结合襄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阵地建设类项目和科技活动类项目。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参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规定进行支持。
(二)统筹管理,科学安排。项目实施遵循领导班子统筹谋划、分管领导主抓督导、责任部室协调推进、综合部室评估问效、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原则。阵地建设类单个项目资助奖补额度设2万元、5万元、10万元三档,5万元以上项目应控制在该类项目资金总量的30%左右;科技活动类单个项目资助额度设0.5万元、2万元、5万元三档,其中后补助项目额度为0.5万元/项,2万元以上项目应控制在该类项目资金总量的30%左右。
(三)规范程序,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实行科目单列,确保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推行以目标和结果为主导的问效机制。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包括项目实施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办公和公务接待支出,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支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每年项目申报工作分两批实施,由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提出项目实施名称、要求、数量,牵头部室汇总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请市科协研究确定拟发布项目内容。
阵地建设类项目、科技活动类项目由责任部室起草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并经市科协研究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下发,通过市科协网站、科普襄阳云平台、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申报,确保申报效果。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协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普襄阳云平台”向市科协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由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负责,主要对本部室(单位)管理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单位资格、负面清单、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后补助类项目还需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形式审查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失实行为的,取消本年度所有项目申报资格;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
第七条 评审标准
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拟定项目评审标准,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报经市科协领导研究同意后供评审时遵循,同一类项目的评审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项目评审
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从专家库抽取3-7名专家,与市科协1-2名负责人共同组成项目评审组,采取线下召开评审会或线上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排序。对重点项目采取实地查看、线上或线下答辩等方式进行抽查。项目评审费严格按照《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议研究
评审结果由办公室提请市科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各项目拟资助数量和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条 公示
由办公室在科协网站、科普襄阳云等平台,对拟资助项目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取消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牵头部室根据“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意见拟文报批后,印发正式文件。
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根据正式文件,结合项目实施要求,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正规票据,办理财务审批手续,拨付项目资金。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结算的资金,由责任部室(单位)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结算项目明细,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报送资金拨付请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结算。
项目资金收款方账户名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票据开具方一致,否则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转移支付相关规定划转,禁止使用现金或通过个人账户划转。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市科协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责任部室(单位)共同研究拟订项目资金预算和财政支出绩效,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定,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凭证,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的主要职责:
拟定项目申报方向及要求,报项目牵头部室汇总;拟定项目评审标准,报办公室汇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结果应用、评价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牵头部室的主要职责:
普及部作为阵地建设类项目牵头部室,学会部作为科技活动类项目牵头部室,负责汇总项目申报资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结果,牵头推进项目申报工作。
办公室作为项目综合评审牵头部室,负责牵头推进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以及项目绩效管理统筹组织工作。
牵头部室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拟定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应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根据市科协项目资金管理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接受市科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等。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
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经评审给予后补助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未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由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追回已拔付的项目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未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追回结余资金。
由牵头部室负责汇总相应类别项目验收情况,提请市科协会议研究后,下发验收通过正式文件。
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经评审给予后补助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办公室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各项目责任部室(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市科协直属机关纪委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环节工作监督,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进行追责。
任何部室(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不得违反程序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可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可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科协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