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襄阳科协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13 17:00:57

科协办函普字〔2020〕6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机构:

为规范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维护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良好声誉,中国科协研究制定了《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

(中国科协科普部    蒋玉平   010-68578249)

(中国科协农技中心  李玉磊   010-65005187)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维护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是指为扩大中国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力,鼓励动员更多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的需求,广泛开展以科技惠民、科学普及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的权威标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对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享有全部知识产权,负责统一制定发布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要求,并对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的合法使用人有以下三类:

(一)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统称地方科协)、基层组织(包括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建立的科协或科普协会)、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的志愿者、队伍;

(三)通过签订合同、认定、审批等方式获得授权的。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合法使用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进行使用,必须保证其传播内容的准确和科学权威。

第二章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的样式

第五条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基本图案为: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英文表达为“CHINA VOLUNTEE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其标识视觉形象由红、绿、蓝、橘色人形标志构成,所有人形标志凝聚形成大脑的外形。不同颜色的人形标志象征不同领域的科技志愿者凝聚团结在一起,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科普类服务,彰显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大脑外形体现了科技志愿服务以科技惠民、科学普及为主的特征。

第六条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tvs.org.cn)下载。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第三章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的使用

第七条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合法使用人在从事科技志愿服务时可使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可采用的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标示方法有:

(一)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刺绣等)制作铭牌、徽章、随附文件;

(二)加贴或吊挂在包装物上;

(三)直接印刷、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在会议、宣传等活动场所中;

(四)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视觉形象须遵照《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视觉形象应用手册》。所有合法使用人都应按相关规定使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严格执行《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视觉形象应用手册》所规定的各项规范,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视觉形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避免产生误导。

第四章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和维权。

第十条  各合法使用人在使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的过程中,必须保护、维护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形象,不得对标识形象构成损害。未经授权,在传播媒介、销售产品、科学传播活动中应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或者近似的标志,或未经同意更换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并将该更换标志的产品又用于信息传播的,均属侵犯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专有权。引起纠纷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中国科协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或者提起工商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在所有与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应用、合作或者其他任何相关的行为中,不得出现以下相关情况:

(一)未经中国科协同意情况下应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

(二)对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造成破坏或者负面影响;

(三)未能正确按照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应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

(四)应用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者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中国科技志愿服务标识视觉形象应用手册》电子版可从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tvs.org.cn)下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