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科协学术不端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襄阳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市科协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科协组织实施或征集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等学术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抛弃科学实验数据、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包含以下行为:
(一)脱离研究对象客观实效夸大研究成果价值,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三)为得出某种主观愿望的学术成果而故意伪造、篡改、遗漏及引用研究数据未注明出处的行为;
(四)引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重复率高于20%的行为;
(五)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行为;
(七)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凡涉及到第二条规定的学术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来访、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市科协投诉或者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鼓励实名制度。保护投诉或者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或者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科协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由相关部室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成立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取消人才举荐、科技工作者慰问资格;
(三)解除市科协专家库专家聘用关系;
(四)撤销其由此获得的学术荣誉或资格,追回相关项目资金;
(五)取消三年内申报市科协发布的项目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市科协对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不成立的予以澄清。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