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襄阳科协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03 10:39:39








襄科协发〔2020〕9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团体会员、各县市区科协,各相关单位,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各二级单位:

《襄阳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经市科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7月20日



襄阳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科协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市科协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市科协发布的为推动科协事业改革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创新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市科协政府采购项目、定向合作项目、科技人才定向培育项目、机关自身建设和维持运转的非业务性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惠民利企,突出实效;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三)节约资金,讲求效率;

(四)依法依规,全程监督。

第四条  市科协项目资金为资助性质。项目实施主体应保证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用于项目支出的资金一般应高于市科协资助资金数额。单一科技活动类项目支出可等于资助数额。

第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市科协各部门提前谋划、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项目主体组织实施、分管领导主抓督导、责任部室协调推进、综合部室评估问效、纪检监察全程监督的分工负责机制。

市科协与其他部门共同决定实施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发布、申报、评审、决定、公示、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遵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直接承担项目实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市科协所属学会、企事业科协、主城区和市属开发区科协、城乡社区是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一般应具有市科协团体会员资格。

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申报人应为同一单位或个人。几个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项目的,应明确一个牵头人。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需要命名的由市科协行文命名。市科协与其他部门共同决定实施的项目,共同命名。

未受市科协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科协命名的,经市科协考核合格,可以行文命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命名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内,各相关部室有跟踪管理指导的责任。

第八条  市科协在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减轻相对人负担。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资助额度

第九条  市科协资助项目分为阵地建设类和科技活动类两个类别。阵地建设类包括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含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项目)、科创服务基地建设等项目,科技活动类包括科普活动、学术活动、调研活动等项目。

每个类别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项目,每个项目下设具体实施的项目数额。

第十条  阵地建设类项目单个资助额度一般分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三个档次。

科技活动类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分为5万元、2万元、0.5万元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阵地建设类项目坚持先建设后资助原则。申报项目时已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应达到申报书承诺的30%以上。

科技活动类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先开展活动后资助、先资助后开展活动等办法。


第三章  项目流程管理

第一节  项目立项与发布

第十二条  各部室日常工作中,应全面掌握全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人才培育使用、学会建设和学术发展等工作状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类业务项目库,杜绝项目立项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十三条  每年9月至11月为市科协项目集中策划期,会领导和各部室应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取对以往项目绩效评价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市以上科协工作安排,以部室为单位提出下年度项目立项建议书,报市科协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提交会议研究。

市级学会实施的项目金额不得低于当年资助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各部室提交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的数量和资助额度;

(三)申报条件;

(四)预定目标和绩效预期。

因项目申报条件设置不明晰造成理解和执行混乱,或者因目标定位不合理造成项目实施明显低于绩效预期的,对相关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依规问责。

第十五条  市科协各级各类会议研究决定项目立项时,应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坚持强基固本、改革创新、效益优先、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市科协研究决定当年实施项目后,由市科协办公室进行文稿统筹(相关部室配合),送班子成员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媒体和市科协官方媒体统一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市科协年度实施项目一般一次性研究确定并发布,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分批次研究确定并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公开发布后,各相关部室有宣传并动员市科协团体会员、项目库单位积极申报的责任。

第二节  项目申报和预审

第十九条  申报期限为2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报期限的,由市科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开发布。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文本。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同一申报人每年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阵地建设类项目不得超过1个。市科协办公室汇总时发现同一申报人申报项目总数超过限额的,书面通知其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取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放弃所有项目申报,所申报的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分工分头受理相关项目申报。

受理申报期间,各相关部室应明确专人接受申报人通过来访、电话、网络等提出的咨询,准确、完整地解答有关疑问,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等规定。因解答人原因导致加重申报人负担或引起投诉的,依照相关作风纪律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申报期限截止后进入项目预审阶段,由各分管业务的市科协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组织相关部室全体人员进行预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时可以决定对所申报项目不提交下一环节的项目评审:

(一)申报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报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被市科协列入失信名单或因失信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的;

(三)所申报项目超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

(四)所申报的阵地建设类项目三年内已获得市以上科协同一或同类项目资助的;

(五)申报人三年内曾承担的市以上科协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六)同一申报人所申报项目超过本办法第二十条数额限制且在限期内未更正的;

(七)所申报的阵地建设类项目已投入的资金或实物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

(八)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九)在申报过程中有请吃送礼等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足以影响项目公正性和实施效果的。

对决定不提交评审的项目,由相关部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负责释明政策、处理相关信访。

第二十四条  三年内获市以上科协资助的阵地建设类工作站点(含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学会服务站、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依据本办法资助建设的工作阵地等),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或活动内容与已实施的项目基本相同的,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复申报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时可以要求申报人在3个工作日内(截止时间不得超过预审期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或补充:

(一)所提交材料缺项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中,设定的目标缺乏定性定量考核指标或者实施路径不清晰完整的。

申报人限期内未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补充的,不影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的申报人数量(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项目)未达到该项目设定数额两倍的,是否提交评审,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市科协办公室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提交评审。部室负责人和分管该部室的领导对提交评审的项目,应签署同意提交评审的意见。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所提交评审的项目合法合规性负责,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因预审把关不严导致不应提交评审的项目提交评审的,对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规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室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汇总整理后,附各项目评审标准一并提交市科协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三节  项目评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科协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同一批次的项目一般由一个评审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项目也可另行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各参评项目的评审标准由相关部室根据项目预定目标和实施要求草拟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对先建设后资助的项目,应对评审时已完成的工作量提出明确的要求。

各部室在草拟评审标准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放宽项目预定目标和实施要求,违者依法依规问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草拟后,送领导班子成员会签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组由3-5名专家、市科协领导班子成员1名、财务主管人员1名组成。其中组长从专家中推荐1名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参与评审组的1名市科协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科协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项目评审专业化要求,抽取前可以按不低于1:2比例,从对口专业中先确定待抽取专家名单,再从中抽取。

确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科协专家库以外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组,但每次总数不得超过2名。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议、视频连线、会议评审形式。确有必要现场考察的,由评审组副组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评审会时,副组长负责介绍所提交评审的项目概况,组织评审组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明评审纪律要求和违规后果。

第三十五条  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择优遴选的原则,严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最终形成项目得分排序结果,评审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市科协机关纪委一名负责同志列席评审会议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并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

市科协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计分等辅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参与人、知情人都有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对擅自泄密者依法依规问责。

第四节  决定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科协党组和党组(扩大)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行使项目实施管理决策权。其决策事项范围遵循相关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

研究项目实施工作属于市科协“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科协办公室在评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拟实施的项目。

市科协办公室应将所有参加评审项目的得分情况向会议汇报。

第四十条  市科协在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协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研究确定当年实施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以不受评审得分排序结果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实施项目确定后,市科协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科协网站、科普襄阳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市科协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公示异议。公示时应一并公布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科协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确认实施项目,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协机关纪委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做出异议无效或取消该项目的决定。

第五节  项目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部室在市科协确认实施项目的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预定目标和实施要求草拟任务书(按百分制赋分),层报市科协主要领导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

各相关部室草拟项目任务书时可以征求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放宽申报材料已经承诺的项目设定目标和实施要求。违者依法依规问责。

项目实施主体非因法定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

第四十四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后,各相关部室应督促并配合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事宜。市科协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拨付到位。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拨付时间延误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依法依规问责。

收款方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一致。禁止使用现金或违规通过个人账户划转。

第四十五条  市科协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实施中产生的设备和材料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办公和接待支出,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先建设(或开展活动)后资助的项目,在市科协项目资助资金到位前,项目实施主体当年已实际用于该项目支出的资金,可以从项目资助资金中开支。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全面、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账目真实、完整、可核查。

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有自筹资金或配套建设项目承诺和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诚实守信,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或机构重组,书面向市科协请求终止项目实施的;

(二)出现相关政策调整等情势变更情形,市科协认为项目已无实施必要的;

(三)市科协在对项目实施管理指导中,发现项目实施质量偏低或进度严重滞后的。

项目终止实施由市科协分管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确定。

项目终止实施后,项目资金由相关科室负责追回。项目实施主体已支出部分项目资金的,应追回节余资金。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协相关领导和各责任部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实施的调研指导,既要杜绝放任不管、服务缺位等官僚主义作风,又要防止频繁检查加重项目实施主体负担。

第五节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完成任务后,应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时间节点向相关部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完整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相关部室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确有必要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的单个项目,由市科协分管领导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业务部室组织实施。验收组的组成、工作规程和责任参照本办法有关项目评审的规定执行。

项目任务书等同验收标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

第五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协行文确认并抄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料由各相关部室规范建档备查。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相关部室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复查仍未通过验收的,收回结余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实施主体三年内申报市科协项目资格。

第五十四条  市科协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运用。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市科协系统负有项目管理、服务、监督职责的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主体弄虚作假、违法失信、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项目实施主体是市科协团体会员的,依照《襄阳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处理。

项目实施主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市科协的,市科协视其违法违规情节决定是否解除与其业务主管关系。

第五十七条  对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襄阳市科协专家库专家参与评审工作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负有项目实施监督职责的市科协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失职失察、有案不查、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襄阳市科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襄科协发[2020]1号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